沧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渤海新区黄骅市教育局、石油分局、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学:
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3]4号)要求,结合沧州市实际,现就做好沧州市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招生范围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的政策。
(一)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渤海新区所属公办普通高中在本县域内招生,中心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招生。
(二)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以审批地为主,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初中毕业生就学愿望和需求的前提下,经协商可在审批地外招生。审批地指学校现有“办学许可证”中“发证机关”的管辖区域。
二、严格管理招生计划 (一)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普职协调发展和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根据区域内普通高中布局、办学条件、批复办学规模、往年招生数量、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加强控制大校额、规范办学要求以及初中毕业生数量等情况,科学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二)各县(市、区)要加强控制大校额工作,逐年减少大校额学校招生计划,逐步将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控制在1000人以内,新建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在1000人以内。严格控制大班额,起始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5人,鼓励减少班容量至50人以下。中心城区省级示范性高中文化统招生指标,全部分配到招生范围内的初中学校。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继续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名额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分配名额适当向区域内农村初中、薄弱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沧州市各民办普通高中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初中毕业生就学需求的前提下,2023年可适当在审批地外招生,审批地外招生计划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0%,学校审批地的招生计划不低于总计划的90%。民办普通高中要按照均衡原则,将在审批地外的招生计划,分配到其他市、县。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参照其他地市做法,从2023年开始,沧州市全面停止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沧州市的招生工作。
三、严格规范录取程序 (一)志愿填报 市、县教育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在中考成绩发布同时,公布“一分一档表”,为考生填报志愿提供参考。
(二)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中心城区省级示范性高中统招生录取按考生志愿和核定的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划出录取参考线。在录取参考线上按分配的指标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学校录取参考线上生源不足可降50分(含50分)录取,对降分后仍不能完成统招生分配指标的,该初中学校指标收回,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各县(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方式可参照执行。录取对象为每所初中学校内具备本校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在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对有转学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和具备沧州市户籍在外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回沧州市参加中考的应届毕业生,不占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成绩达到所填报志愿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分数线的,可以被志愿学校录取。
2.一般高中按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统招录取。
3.招生录取结果经初、高中学校所属教育部门确认后,在教育部门网站公示。
(三)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按照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的原则,将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纳入到本地统一招生序列,与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招生时间、流程和步骤三统一的原则进行招生。民办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经生源地确认并经省教育厅备案的招生计划。
2.沧州市民办普通高中在市外招生,需按照生源地教育部门规定的录取方式和审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结果经生源地教育部门确认后,按照录取名单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按规定办理学籍手续。
3.市内民办普通高中在沧州市域内跨县招生的,按照生源地所在县级教育部门规定的时间、程序、方式,进行招生和确认,不得自行招生。
被各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也未说明原因的考生,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不得再予以录取。
(四)普通高中自主招生 1.普通高中向本辖区主管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自主招生方案,经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进行自主招生。
2.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计划不得超过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总数的5%。公办普通高中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内进行自主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在学校审批地内进行自主招生。自主招生的对象为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初中在籍在校应届毕业生。自主招生的时间在中考成绩公布后与统招录取同步进行。自主招生不得录取当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成绩的学生。
经审批同意招收特长生的学校,要制定特长生招生方案,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审批,组织专业测试,专业测试在主管教育部门的监督下,由普通高中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报主管教育局,主管教育局对成绩合格的学生按照志愿和中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进行录取。
全市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国际部”等名义进行招生。
(五)中心城区普通高中招生 1.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的分配。市教育局按照中心城区初中学校学籍在册人数和中考报名人数核定各校指标数量。
2.招生录取流程。学生志愿填报结束后,市教育考试院中等学校考试招生部和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根据考生志愿、各高中招生计划及初中学校统招生分配名额,按照学生分数和学籍在册时间共同确定中心城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学生录取名单。名单加盖沧州市招生委员会中考录取专用章、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公章进行录取结果确认,并发至学生所在初中学校和高中录取学校,由考生所在初中学校通知到每一名被录取学生,同时发放高中学校填写的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须加盖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公章方可有效。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结束后,一般高中按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统招录取。渤海新区黄骅市继续执行区域统筹招生政策,招生指标分配按照相关要求确定,具体方法参照往年执行。
四、加大学籍管理力度 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市直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规定,及时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学校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在招生和学籍注册期间,市教育局将对普通高中新生入学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为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教育局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各项招生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保证沧州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二)严肃纪律,强化问责。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普通高中学校以任何形式私下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等方式抢夺生源。杜绝无志愿招生、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无中考成绩招生和录取中考成绩低于当地普通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学生等行为。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违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违规的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对违规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参与招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方,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努力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初中学校要全面做好政策解读,坚决杜绝因宣传内容不规范不准确、宣传解读不到位而引发社会不良影响。各地各学校要密切关注舆情,对不实报道信息及时澄清事实,积极稳妥回应社会关切和舆论热点,及时化解,防止炒作成患。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普通高中招生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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