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和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制度,切实规范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的招生行为,大力维护公平有序的招生环境,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以及《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本办法所称外地民办普通高中是指唐山市域外各级民办教育审批机关审批设立的民办普通高中。
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开展招生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普通高中招生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遵守我市招生规则,自觉规范招生录取行为,主动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由唐山市教育局统筹管理,与我市普通高中同步招生、同步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应按照省教育厅要求,逐年减少在我市的招生计划,并最迟于2024年全面停止在我市招生。
二、招生计划备案核定
1.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应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确保在审批地以外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30%,并逐年递减。同时,要严格按照均衡原则,分配在审批地以外的招生计划。
2.计划在我市招生的外地民办普通高中须在6月11日前,由学校审批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招生计划相关材料一次性函告我市。招生计划情况应包括: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计划在我市招生数以及省内分地市招生计划数。同时,需提交包含学校简介、办学规模、在校生总数、每学期学费标准等内容的基本情况文字材料和审验合格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正本和副本,加盖学校公章)。省级示范性民办高中需一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唐山市教育局将根据全市普通高中发展状况、资源布局、生源数量及本地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等实际,核定确认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的招生计划并书面回复。未经我市核定确认的招生计划无效。唐山市教育局将在官网上对核定确认的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计划予以公告,公告期6个月。
三、招生录取方式
4.2021年,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的招生录取工作采取自主形式开展,今后招生录取方式根据当年实际确定。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应在我市公布中考成绩、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之后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5.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应通过有效途径公布在我市招生的具体方案和办法,接受全部符合条件的考生报名。录取工作应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严格依据考生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开展。
6、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应在确保不低于我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明确在我市招生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录取结果确认
7.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录取结束后,于7月30日前由学校审批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致函提供录取我市的学生名单(应包括学生基本信息、身份证号、准考证号、中考总成绩、初中毕业学校等内容),名单内录取学生数量应与经我市核定确认的招生计划数一致。
8.唐山市教育局将依据核定确认的招生计划、我市及招生学校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录取学生成绩和志愿等有关情况对外地民办学校招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确认结果将函复审批地设区市教育局。经唐山市教育局确认的录取名单是我市被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学生注册高中学籍的唯一依据。
9.在我市招生的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应按照我市确认的录取名单,为所录取学生发放加盖学校公章的正式录取通知书。外地民办普通高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经我市确认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并注册学籍。
五、规范招生录取行为
10.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过程中,严禁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和招揽生源;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公布、宣传学校高考成绩、升学率。
11.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应严格按照经我市核准的招生计划在我市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在我市提前组织招生报名和开展录取工作;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和已被我市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面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通过任何违规手段招收的学生全部无效。
12.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应严格依据经我市审定确认的录取名单为在我市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不得接收未经唐山市教育局确认的我市学生就读,不得为非本校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
六、其他有关要求
13.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在本地招生的监督管理,将外地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全市“中小学违规招生专项整治”范畴,坚决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切实维护招生秩序。
14.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确认的外地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名单审核学籍,严禁为外地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电子档案转移手续。对违规办理学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和追责。
15.坚决打击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在职教师违规参与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活动的行为。对有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学校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年度县级以上评优评先资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将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在年审中给予不合格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违规的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在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聘、提拔任用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本管理办法由唐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或请示省教育厅后确定。
唐山市教育局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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