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河北省继续实行全省统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应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全省继续实行优质高中指标生分配到初中学校办法,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招生计划的80%。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部分公办高中进行自主招生改革试点,自主招生范围应控制在市域内,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当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各市要将试行自主招生学校的试点方案向社会公布。
《通知》要求,普通高中招生实行计划管理。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审批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其官网公告本市所有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其中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应包括学校招生总计划数和审批地以外分市招生计划数。
《通知》还对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作出进一步规定。县(市、区)属公办高中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域内招生,设区市城市区区属公办高中学校招生范围,可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市属公办高中学校原则上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教育局确定。未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民办高中以审批地范围招生为主,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初中毕业生就学愿望和需求的前提下,可招收部分审批地以外(省内)学生。
《通知》还提出要严格遵循普通高中招生流程:
招生宣传。公办高中原则上不进行招生宣传。民办高中招生宣传资料文本需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宣传应在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公告以后进行。
志愿填报。考生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中考成绩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升学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和教师等,应尊重学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实施录取。审批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公办民办高中录取办法,由审批地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录取。每所招生学校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民办高中不得录取生源地规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
学生报到。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它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注册学籍。学生按规定报到后,由就读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高一新生注册程序。《通知》要求,各地要落实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国际部”(或“境外课程班”)招生行为,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
《通知》还强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不断完善信息公开体系,健全普通高中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对照教育部“十项严禁”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坚决制止并纠正违规招生行为。对于发现并查实的违规招生行为,按照事前叫停、事中纠正、事后处罚、终极追责的违规查处程序,及时做出处理和通报,努力营造全省良好教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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